◎目的
1.加強給藥之正確性,確保幼兒安全。
◎給藥範圍
1.舉凡各種途逕之給藥均適用之,包括:口服、外用藥、眼藥、耳藥。
◎給藥指引
1.幼兒姓名、藥物名稱、劑量、時間、途徑須與託藥單上相符合。
2.藥物使用前需確認藥物的品質,如:效期、破損裂痕、是否有變質、
潮化、結晶、異常沈澱、混濁、變色等。
3.必須依三讀五對之標準程序備藥及給藥。
4.給藥時須以至少兩種以上之方法辨識幼童,如須稱呼全名及稱謂。
5.須觀察幼兒用藥後之反應,如有異常狀況,即刻通知家長處理。
6.藥物必須依其特性給予並儲存,以維持藥物的穩定性及療效。
7.已開啟或稀釋未用完之藥物,需註明姓名、稀釋日期、時間及開瓶後
有效期(必要時需註明稀釋量),並妥善存放。
◎給藥記錄
1.於藥物記錄單上詳細記錄藥物之名稱、劑量、途徑、時間與執行人員
之全名;未給藥時須註明原因。
2.若用藥後有異常反應時,須明載幼兒狀況、相關處理措施及追蹤評值結果。
3.如未填寫托藥單,本托嬰中心視同不需餵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