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私立天祥托嬰中心 弱勢家庭嬰幼兒收托優待辦法
依據:「社會救助法」第16條、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第19條、「特殊境遇婦女家庭
扶助條例」第10條。
一、實施對象:設籍台中市之學齡前嬰幼兒,且符合台中市政府弱勢家庭兒童托育
補助實施計畫之補助對象,屬下列資格之一:
(一)台中市列冊低收入戶。
(二)經台中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。
(三)經台中市社會局委託安置於育幼院。
(四)經台中市社會局評估核准有托育補助需求之危機家庭兒童。
(五)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且設籍台中市之婦女
,其未滿6歲子女(以下簡稱特殊境遇婦女子女)。
二、優待辦法:
(一)學費八折(學費18,000元整,為14,400元整)。就托未滿一學期者,學費
已正入學日至期末的實際月數平均加乘計算(14,400÷6×學期就托月數)。
(二)月費八折(月費減免為9,500*0.8,為7,600)。就托未滿一個月者,當月
月費已正式入學日至月底的實際天數平均加乘計算。
(三)保險費及活動費不予減免。
三、應備證明文件:
應備下述文件其一:
(1)低收入戶:低收入戶卡影本;如為新申請低收入戶獲社會局核定但尚未核
發低收入戶卡者,得以低收核定函影本代替。
(2)育幼院或寄養家庭之嬰幼兒:社會局委託安置公文或寄養家庭最新有效之
合約書影本。
(3)危機家庭兒童、特殊境遇婦女子女:社會局核准危機家庭兒童或特殊境遇
婦女子女托育津貼之公文影本。